婚外情大数据丨配偶出轨带来的痛,要多少精神损害赔偿才能治?
上周,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发布了婚外情系列大数据报告(一),报告共分三篇,分别为《给了小三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从大数据报告看原配如何夺回财产》以及《傻傻“被小三”:我该怎么保护自己?》。想要回顾的朋友可以点击文章标题浏览哦。本期发布的婚外情系列大数据(二)聚焦因配偶一方出轨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前言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涉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思路,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对全国法院于2011年初至2019年2月期间做出的共935份因配偶一方出轨而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判决进行大数据分析,经筛选,共得出879份有效判决,本报告将以这879份有效判决为统计基础。
基础情况分析
一、诉讼阶段分布情况
据统计,近95%的涉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发生在一审诉讼阶段,相较于一审诉讼阶段,处于二审诉讼阶段以及再审诉讼阶段的涉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案件数量很少,分别占5.46%以及0.46%。
二、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支持情况
在879份有效判决中,法院支持配偶一方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案件共753件,占86%,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案件共126件,占14%。
三、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理由
据统计,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主要归因于主张赔偿方举证不能(占18.52%)或举证不充分(占44.44%)。
此外,对于配偶一方能够举证证明配偶另一方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事由时,由于过错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情形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两种法定情形,法院最终没有支持配偶一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该部分案件占比27.78%。
四、主张赔偿一方的证据提交情况
据统计,73%的当事人均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此外,仍有27%的当事人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该部分数据包括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向法院举证的案件)。
五、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分布情况
在879份有效判决中,各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主要在3万元以下。赔偿金额为1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共344件,占39%;赔偿金额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次之,共179件,占20.4%;赔偿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很少,共35件,占4%。
六、出轨方的过错程度情况
在838件能够判断出轨方过错程度的案件中,身体出轨的案件数量最多,共527件,占62.89%;形成同居关系的案件数量次之,共245件,占29.24%。
七、过错程度与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关联情况
据统计,过错方与第三人建立的婚外情关系越密切,法院支持配偶一方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可能性越高。在法院认定过错方与第三人重婚的案件中,法院100%支持了配偶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法院认定过错方与第三人建立同居关系的案件中,法院支持配偶一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比例为96%;在法院认定过错方存在身体出轨事实的案件中,法院支持配偶一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比例为82%。
认定过错方存在身体出轨事实时
认定过错方与第三人同居时
认定过错方与第三人重婚时
八、过错方自认出轨对法院支持配偶一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影响
在879份有效判决中,仅在170份判决中出现过错方自认的情形,占19%。在过错方自认出轨的案件中,法院支持配偶一方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案件比例为97.6%,只有在4个案件中,法院并未因为过错方自认而支持配偶一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九、是否存在其他据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事由
据统计,仅有6%的案件存在一种以上据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这些案件当中,仅一个案件系同时存在婚外情以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余案件均系同时存在婚外情以及家庭暴力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一方主张同时存在婚外情以及家庭暴力过错,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院仅认定家庭暴力过错,从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占比42.31%;法院综合考虑婚外情及家庭暴力双重因素,从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占比55.77%;法院完全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比例为2%,原因是配偶一方无法针对其主张充分举证。
在法院综合考虑一方同时存在婚外情以及家庭暴力过错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中,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略有提升。
下图中,红色为法院综合考虑婚外情以及家庭暴力因素情况下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分布情况,灰色为879份有效判决体现的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总分布情况。对比可见,法院在综合考虑多种损害赔偿事由的情况下,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度在3-5万元和7-8万元的两个区间内比例均有明显提升。
总结与思考
一、在充分举证的前提下,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可能性大
在879份有效判决中,法院支持配偶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比例为86%,在该部分案件中,笔者能够从判决文书中确认主张损害赔偿一方就其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比例为75%。而在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案件中,由于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比例高达62.96%。由此可见,法院是否支持配偶一方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与其举证情况正相关。
二、对于涉婚外情的离婚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较好体现,即使过错方与第三人未达到同居或重婚的程度,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比例已经超过85%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穷尽列举了无过错方在过错方违反忠实义务时有权获得损害赔偿的两种情形,即一方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统计发现,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较好体现,即使无过错方无法主张过错方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但在无过错方能够证明过错方出轨时,法院支持损害赔偿诉求的比例也超过85%。
三、法院对认定“同居”以及“重婚”的要求严格,照片、短信等证据证明力弱,即使婚内与第三人生育子女,也不代表符合法定损害赔偿的情形
在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案件中,大部分的案件当事人均提交了“照片”、“暧昧短信”等欲证明配偶另一方出轨,但笔者从法院的裁判说理中发现,由于该类证据无法直接证明配偶另一方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重婚”的情况,因此,法院均以不符合法定情形为由驳回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此外,仍有部分案件出现配偶另一方与第三人生育子女且主张赔偿方能够针对该情形举证证明的情况,但由于生育子女这一事实与配偶另一方是否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重婚”的情形并没有必然的关联,因此,仍有部分法院就此驳回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四、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以3万元以下为主,主张天价精神损害赔偿金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在超过7成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均在3万元以下,即使存在据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复合事由(如家暴),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仍以3万元以下为主,在879个有效案件中,只有4个案件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
五、适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据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应严格满足“无过错方才能提出主张”且“因婚外情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这两大条件
统计发现,法院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时,对于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条件审查严格。在配偶一方能够举证证明配偶另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时,由于配偶一方同样具有诸如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法院不会支持该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此外,对于配偶一方能够举证证明配偶另一方曾经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但由于该情形并非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或该情形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的早期且已经得到转变,法院也会据此判决不支持配偶一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注】
·本报告所指的“婚外情”包括:暧昧、出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重婚等四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本报告仅研究案例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本月底(3月28日晚),五美家事系列沙龙第八期将举办以“从大数据看涉婚外情案件的法律实务”为主题的专题讲座,关于报告中的更多实务技巧,期待与您在五美面对面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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